李先生致电咨询,表示他与宋某、齐某、程某四人共同创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据公司注册信息显示,李先生和宋某各持有50%的股份,分别认缴出资250万元,其中李先生已实缴211万元,而宋某尚未实缴任何资金。实际情况是,齐某和程某作为隐名股东参与,四人本应各自承担125万元的出资义务,齐某实际出资53万元,程某实际出资56万元。
在2022年间,公司向另一家企业采购了合格证等产品。2023年1月,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应付货款总额为50万元。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这笔货款。在四人讨论如何处理这笔债务时产生了分歧,因此李先生咨询:作为隐名股东的齐某和程某,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平台律师向李先生解释,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其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此外,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其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对此应予支持。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不仅享有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足额缴纳其应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案例提示
“隐名出资”是指实际认购公司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的行为,真正向公司出资的人因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名义的隐蔽性而被称为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一般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在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判断隐名股东身份一般从隐名股东是否真正出资、是否有半数以上股东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是否有相关书面文件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等方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