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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05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林女士致电咨询,称自己为某公司的小股东,在此之前曾尝试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看公司账目,但公司未提供会计凭证,且由于自身财务知识有限,未能成功查清公司财务状况。林女士听说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因此想询问若再次提出查阅公司账目的请求,应当如何操作。

平台律师向林女士解释如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同时,股东也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若股东希望查阅会计账簿或会计凭证,需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明确说明查阅目的。若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或会计凭证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时,可拒绝提供查阅,并需在股东提交书面请求后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股东并阐述理由。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而言之,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其范围包括:(1)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因此,若林女士希望再次行使股东知情权,且提前十五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其查阅目的正当合理,即便公司最终拒绝其查阅或复制的请求,林女士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

律师建议林女士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以便在公司拒绝配合时,能够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司法实践中,股东行使知情权一般也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介入,但通常还需要向法院说明必要性。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让中介机构发挥其专业性帮助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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