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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结束,房东不续签,租客是否可以向房东主张装修残值损失?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张先生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获得了房东的许可,在原有装修基础上进行了自行装修,共花费6.3万元。然而,在三年租赁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当张先生与房东协商续租事宜时,房东却表示房屋将用于自住,不再续租。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他声称房东当初口头答应可以续租,自己才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装修,现在房东反悔,导致自己的装修投资将遭受损失。因此,张先生咨询平台律师,询问是否可以向房东主张赔偿。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合同的订立形式,法律有明确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已经接受,那么该合同仍然成立。但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自动续约等条款,口头约定将很难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存在。因此,一旦一方不履行口头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房东只是口头承诺张先生可以续租,而张先生并未能提供实际证据来证明房东确实作出过这样的承诺。因此,张先生很难要求房东履行自动续约的义务。此外,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是否能主张附合装饰装修费用补偿的问题,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于张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且双方并未就装修补偿作出其他约定,因此张先生无法向房东主张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口头约定因其难以举证,往往在纠纷解决中难以得到支持,除非该约定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因此,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交易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务必确保将关键条款和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益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下来。这样做不仅可以为双方提供清晰的权利义务界定,还能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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