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表示,她去年年底与前夫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4岁孩子的抚养权归前夫所有,而沈女士则享有每周末探望孩子的权利。然而,离婚后,沈女士在按约定去探望孩子时,却频繁遭遇前夫及其父母的阻挠。最近,因探望孩子的问题,沈女士甚至与前夫及其家人发生了肢体冲突。
沈女士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当共同遵守。前夫无故阻挠她探望孩子的行为,既不道德也缺乏诚信。因此,她来电咨询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询问如果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又该如何操作。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一旦经登记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前夫应当按照约定配合沈女士探望孩子。如果沈女士要求履行探望权,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前夫阻挠探望孩子的行为,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她的探望权。
如果沈女士决定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她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前夫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行为,如阻挠探望、对孩子照顾不周等,以证明前夫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随后,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以及孩子的利益,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如下:
在离婚案件中,若因离婚导致一方无法直接抚养孩子,该方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另一方履行探望权,确保孩子能够享受到来自双方父母的关爱与陪伴。如果直接抚养方无故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不仅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若遇到此类情况,无法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首先尝试与前夫或前妻进行协商,明确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具体细节。如果协商无果,或者直接抚养方持续阻挠探望,无法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探望权。法院将根据孩子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