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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简易减资可以免除认缴出资额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15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邓先生致电询问,他作为一家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其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不佳,公司陷入了亏损状态。鉴于认缴出资期限即将届满,邓先生希望了解新《公司法》关于简易减资的具体规定,以及是否可以通过此途径免除其认缴的出资额。

平台律师回应邓先生,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在依据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弥补亏损后若仍存在亏损,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进一步弥补。然而,此过程中公司不得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也不能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股款的法定义务。此外,执行此类减资的公司需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的三十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在完成减资后,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累计额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0%,则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关于简易减资的限制条件,律师进一步阐释如下:

禁止股东分配:简易减资本质上是对注册资本的形式调整,不涉及资金的实际流出,因此不得借此向股东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股东出资义务不免除:在认缴制下,即便采取简易减资措施,股东对于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部分仍需承担缴纳责任,此义务不因减资而免除。

盈余公积积累要求:实施简易减资后,公司必须确保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的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综上所述,邓先生需明确,尽管简易减资可为公司提供一定的财务调整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规避股东的出资责任或立即进行利润分配。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示

减资涉及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减资不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减资也需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制定合理的减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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