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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何限制?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19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孙先生来电咨询称,他与李某、钱某于2023年10月共同设立了一家主营流媒体直播业务的公司,三人分别持有公司15%、40%和45%的股权。然而,到了2024年2月,三人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孙先生希望退出公司经营,但遭到了李某与钱某的反对。自那时起,孙先生便未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他担心自己的股东权益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孙先生询问,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他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平台律师向孙先生解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注:原提及的第二百三十一条可能为误引或旧法条引用,正确规定应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孙先生的情况中,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数月,各股东之间未能采取任何有效补救措施来恢复公司的正常运营,且股东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得到解决。由于公司的运营依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该公司已经失去了这种信任基础,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瘫痪,无法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如果公司继续存续,将会给股东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鉴于孙先生持有公司15%的股权,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因此他有权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案例提示

当公司运行陷入僵局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但是,在实务中想要依据该法律条文提起解散之诉并不容易,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少具体操作标准,导致判决结果容易出现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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