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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万元在直播间买的“翡翠原石”成色不佳,商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02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王女士一直对珠宝玉石充满热爱。在某次网络直播中,她被主播所介绍的“边境整货”翡翠原石深深吸引,这些原石被宣称“极具收藏价值”。于是,在2024年2月5日和6日这两天里,王女士在该直播间陆续购买了2块翡翠原石,共支付了货款和加工费10万元。然而,当她收到货物后,发现这两块原石的品质远不及直播时主播所描述的那般出色。鉴定证书上虽然显示两块原石均为翡翠,但也明确注明结论仅针对开口处,对皮壳则不做判断。王女士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随即联系购物平台商讨退款事宜,但遭到店铺拒绝,理由是“料子已开窗处理,且影响二次销售”。因此,王女士来电咨询,询问商家是否构成了消费欺诈。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然而,在本案中,如果消费者收到的确实是翡翠原石,仅因为主播的描述与消费者个人观察不符,很难直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翡翠原石买卖中,由于无法直接看到原石内部的翡翠情况,买家通常只能根据皮壳特征或局部开口,结合自身经验来判断内部情况。这种交易带有一定的赌博性质,因此翡翠原石的买卖被视为射幸合同的一种。王女士参与赌石交易,实际上是自愿承担风险以换取可能的高收益。当风险出现时,她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除非能证明商家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否则王女士可能难以主张消费欺诈的赔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提示

近年来,信息网络购物模式迅猛发展,但受限于线上购物的远程特性及某些特定产品的独特性质,交易风险也日益凸显。在翡翠原石交易中,尤其是“云赌石”这种特殊形式,买方所承担的风险尤为突出。买方在参与此类交易时,应对潜在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预期。当买方自愿承担风险却未能获得预期收益时,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提出的诉求。因此,为规避高风险,买家应当保持理性消费态度,审慎下单,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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