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李先生与前妻张女士通过相亲相识,并于2023年12月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李先生多次向张女士转账并发送红包。结婚前,李先生还按照习俗向张女士给付了现金彩礼18万元,并为其购买了“三金”。然而,婚后双方争吵频繁,2024年1月中旬,张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在协商财产分割时,双方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产生了分歧。现李先生来电咨询,询问自己给付的彩礼、“三金”以及婚前红包应如何返还。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2024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结合您的情况,由于双方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高,同时女方是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时会酌情考虑返还彩礼的比例。至于您婚前给张女士的红包,由于不属于彩礼范畴,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返还。关于“三金”的返还问题,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院的判断来确定。建议您在诉讼前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婚姻的形式要件及实质内容,新增了两类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该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过高,可以支持返还部分彩礼。如果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便走向离婚,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实现,且综合地方经济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认定彩礼金额过高的,返还部分彩礼具有合理性。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