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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同意离婚,我该到哪里诉讼离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17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陈先生表示,他和妻子已经异地婚姻多年,最近发现妻子有出轨行为。因此,他决心要离婚,但妻子并不同意。近期,妻子还将户口从安徽迁到了上海,打算在上海定居,并希望挽回婚姻。然而,陈先生无法接受妻子出轨的事实,坚持要求离婚。现在,陈先生来电咨询,由于他们的结婚登记是在女方当时的户口所在地安徽办理的,如果他提起离婚诉讼,是否还需要去安徽办理相关手续?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离婚,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与结婚时的登记地点无关。鉴于陈先生的妻子目前已将户口迁至上海,如果陈先生想要提起离婚诉讼,他应当前往妻子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离婚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如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如果被告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较长时间,并且原告希望在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提起诉讼,那么原告需要提供被告在该居住地连续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这一证明是为了证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从而允许原告在被告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只有提供了充分的居住证明,才能确保诉讼管辖权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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