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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拒不履行定作事项,定作人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15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廖先生计划为自家房屋安装地暖,经人推荐,将地暖定制项目交给了装修师傅庄某。双方详细沟通了地暖的样式、面积等细节,并商定工程总价为16万元。1月15日,廖先生向庄某支付了2000元作为定金。4月20日,庄某将地暖所需的管线和零部件运至廖先生家中,廖先生当日又预付了43000元安装费。庄某承诺,只需提前三天通知,他便会前来安装地暖。

然而,到了5月1日,尽管廖先生多次催促,庄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进行安装。无奈之下,廖先生拨打了热线咨询律师,询问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则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此类合同通常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以及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若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尽管廖先生与庄某之间未就地暖安装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双方的沟通洽谈、工程总金额的商定以及廖先生通过转账方式向庄某支付部分款项等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廖先生与庄某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本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庄某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且在廖先生多次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廖先生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主张解除与庄某之间的地暖安装口头协议,这一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解除后,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此外,由于庄某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廖先生有权按照定金罚则主张庄某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同样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确实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条件。如果因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定作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承揽人而言,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确保妥善保存承揽工作成果,并按时交付给定作人。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承揽人未能及时交付工作成果或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作成果,那么在合同被解除或发生纠纷时,可能会面临无法主张自己权益的风险。所以,承揽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的履行过程,确保工作成果的安全与及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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