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先生作为某公司股东,在两周前的公司股东会上对公司分立计划投了反对票,尽管他表达了反对意见,但该决议最终还是获得了通过。现在,曲先生希望行使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但对于具体的时间节点和流程不够清楚,因此致电咨询。
平台律师向曲先生详细解释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且股东会对此类决议进行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具体来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是股东与公司就股权收购进行协商的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股东则有权在决议通过后的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曲先生的情况,他在公司分立决议上投了反对票,完全符合行使异议股东回购权的前提条件。目前,曲先生尚处于六十日的协商期内,还未到达可以提起诉讼的九十日期限。律师建议曲先生,在积极与公司协商股权回购事宜的同时,也应着手准备诉讼材料,以防协商不成时能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样既能体现曲先生解决问题的诚意,也能为可能的法律程序做好准备。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案例提示
实践中,对于异议股东回购权行使的时间节点确实存在争议,能完全符合该期限的,自然没异议,但如果有些股东确实不参与公司经营,一些决议也通常不通知到该股东,按照上海市二中院的司法实践,通常会将股东知晓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作为起算点,而非实际上作出的时间。此外,如果股东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该公司股东会召集流程也可能存在重大瑕疵,股东还可以尝试通过起诉该决议不成立的方式否定决议效力,重新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重新计算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