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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过世后,原本由其抚养的子女的监护权该如何确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28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周女士表示,她与前夫已经离婚一年多,两人育有一儿一女。离婚时,儿子判给了前夫,女儿则跟随自己生活。今年初,前夫因病住院,而他们16岁的儿子目前与爷爷奶奶同住。近期,儿子告知周女士,前夫病情危重,正在ICU接受治疗,可能所剩时日不多。儿子还提到,爷爷奶奶说如果前夫去世,他们将负责抚养儿子,监护权也将归他们所有,并且认为离婚后,周女士与儿子的关系就此断绝。

周女士对此感到困惑且愤怒,她坚信无论发生何种情况,自己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都有责任和义务照顾孩子。她担心前夫若离世,自己无法争取到儿子的监护权,无法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教育。因此,她来电咨询,想了解前夫去世后,儿子的监护权应如何认定,以及自己是否有权将儿子接至身边共同生活和学习。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监护人,这一身份关系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失。离婚只是决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即孩子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但并未改变父母的监护权,也不意味着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丧失了监护权。

因此,如果前夫去世,周女士作为儿子的亲生母亲,将自动成为儿子的唯一监护人。她有权将儿子接至身边照顾和抚养,包括安排他的学习和生活。

然而,考虑到儿子已经16岁,具备了一定的自主意识和社交圈,周女士在决定是否将儿子接走并改变其生活环境时,应充分尊重儿子的意见和感受。建议周女士与儿子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他的想法和意愿,再做出最合适的决定。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明确指出:离婚仅仅是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它并不意味着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法定关系也随之解除。无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迁,他们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监护、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责任都是恒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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