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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伪造电动车牌是否构成欺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祝先生线下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交易是通过微信转账完成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购买后祝先生发现,该二手电动车的情况与卖家之前描述的不符,主要问题在于车牌。卖家声称车辆已上了车牌,但祝先生检查后发现车牌疑似是假的,并非车管所发放的正规牌照,而是卖家私自制作的。祝先生因此打算退车并要求退款,但卖家已将他拉黑。祝先生尝试向派出所报案,但警方表示此事不归他们管辖,建议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祝先生对此感到困惑,希望了解卖家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以及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如果卖家在出售二手电动车时做出了与实际不符的虚假陈述,这构成了对祝先生的欺诈。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祝先生可以基于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祝先生造成的损失。

关于车牌问题,如果卖家私自制作并使用假车牌,这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可能涉及制作、使用假证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祝先生应该向交管部门报案,由交管进行调查处理。如果交管部门确认车牌是假的,祝先生可以拿着相关证据继续要求警方对卖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祝先生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卖家提供申请上牌的真实资料,以证明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卖家的具体处罚结果,需要根据车辆的价值、套牌的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等因素,由司法鉴定中心和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和处罚。因此,祝先生应该按照法律程序,逐步进行维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卖家伪造车牌可能同时构成刑事犯罪与民事欺诈,祝先生应双线并行维权,通过刑事报案施压追责,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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