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刚到上海工作,由于时间紧迫,他从一位二房东那里租赁了一处中转房,租期为6个月,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然而,张先生仅居住了2个月,就接到城管的通知,称该房屋为二房东违章搭建,要求他立即搬离。张先生认为,既然自己租赁的房屋是违章建筑,那么就不应该支付租金,但二房东却拒绝退还他已经支付的2个月租金。因此,张先生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需要支付这2个月的租金。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物为违章建筑而无效,但如果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二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尽管该合同因出租物为违章建筑而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效合同下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则上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因此,张先生仍需承担这2个月的“租金”。
然而,另一方面,二房东将违章建筑出租给张先生,确实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履行不符合约定,违约方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如果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这些损失。因此,如果张先生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因此遭受了损害,他有权向二房东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即使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租人也不能因此就免除支付使用费用的责任。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如果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了房屋,从而获得了利益,那么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占有使用费。这是基于公平和合理性的考量。同时,如果出租人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出租人也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样的处理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