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致电平台,称自己是某公司持股10%的小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2024年4月1日,姚先生通过EMS快递向公司寄送了股东知情权申请函,请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同时希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相关的会计凭证。然而,公司收到申请后,以姚先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旨在为与公司相关的其他案件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姚先生因此来电咨询,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他还有哪些其他途径可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平台律师向姚先生解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股东也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需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后的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姚先生的情况,即便公司怀疑其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与公司相关的其他案件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这并不构成《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拒绝姚先生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这侵犯了姚先生的股东知情权。姚先生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并行使自己的股东知情权。
案例提示
公司法既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权利,同时也要求股东应当基于正当理由行使该项权利,从而确保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实现平衡。在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公司应就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