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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了录取通知,如果最终公司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我收到了录取通知,如果最终公司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03-02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侵权损害损害赔偿重大过失

二、基本情况

某女士来电咨询,收到了录取通知上面有入职日期、岗位、工资等信息,因为我目前在职,如果要去新公司就需要向目前所在的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我担心辞职后,对方问我要各种证书,如果我不符合条件,最终不能入职,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该女士如果不能入职,可以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该女士的损失。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为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由于该女士并未正式入职,所以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既然该女士仅仅收到录取通知并未去公司办理入职及提供劳动,故,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

其次,公司给其发的录取通知,由于明确了入职日期、工资、姓名、岗位等关键性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内容具体确定切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可认定为要约。既然公司都明确了工资岗位及入职日期等重要内容,那么完全可以认定录取通知是构成要约。该女士因为该录取通知向原公司提出离职,为入职做准备,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那么该录取通知就是不可撤销的。 如果该女士不存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比如学历造假),且录取通知里面并未明确不予办理入职的情况(比如健康状况不达标等),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该女士入职,那么我们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认为公司存在违背诚实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最终合同不能成立,从而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再次,我们来理解缔约过失责任,这个责任的产生一般始于一方发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时,而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以后。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未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二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三是合同效力未受影响,但一方在缔约阶段存在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就是属于第一种情况。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案指南 》第六条的规定,该女士应该对招聘单位存在缔约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往来的微信聊天记了、邮件内容、电话录音、不签订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等证据。

综上,本案中,根据该女士的情况,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其离职直至找到新工作期间的损失、为此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如有)等。

三、案例提示

    12348提醒广大求职者,一旦公司在录取通知里明确了入职日期、薪水、岗位等重要内容,如果因为公司各种刁难最终没有入职,我们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因为没能入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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