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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基本工资还是我的总收入?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基本工资还是我的总收入?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03-22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咨询他们经常加班,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也被拆分几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车补、饭补、全勤奖,老板在计算加班的时候是以基本工资计算的,才4000元,但是实际上每个月固定收入差不多7500元。公司这样计算加班费对吗?

平台律师询问了张女士和单位的合同有没有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张女士回答没有约定,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有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数计算加班费,没有合同应该按照正常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故,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不正确的。张女士可以通过与公司沟通要求重新计算加班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应根据日法定工作时间外、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三种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并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张女士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如果绩效工资每个月固定,也应该加上绩效工资。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月工资的,应该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计算来计算加班工资,但是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该按照实际履行的月工资计算。

再次,如果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月工资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再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最后,无论如上何种计算方式,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都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了,法律法规另有固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案例提示

    12348律师提醒,无论采用何种计算方式,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都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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