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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当中因“工”受伤,属于“工伤”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0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劳务关系当中因“工”受伤,属于“工伤”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216日

  案件类型:工伤赔偿

检索主题词:工伤、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侵权赔偿、雇主责任

二、基本情况

杨先生来电咨询,陈述自己在某学校工地上干活,因工期较短,算是临时性的,所以没有签署合同。而正规工地一般都要提供身份证进行登记,并依法购买保险,但杨先生估计老板也没有给他们购买过保险,一个多月前,杨先生在工地上因为干活受伤,杨先生询问自己是否属于工伤,应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杨先生,杨先生在工地上干活,不是固定工资,而是根据实际干活情况来确定工资报酬的,而且也不接受考勤方面的管理,在法律上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在这样的劳务关系中,如果干活发生意外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但是同样可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获得赔偿。目前老板对杨先生在工地上因为干活而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对于具体赔偿问题一直在推诿,因此建议杨先生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处理方案。如果老板还有协商意愿的,杨先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具体诉求和相关赔偿项目、金额,通过第三方司法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协商;如果老板拒不沟通具体赔偿问题的,则建议杨先生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法院诉讼依法维权。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12348平台律师温馨提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而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发生意外事故,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项目是不同的。工伤赔偿是无过错责任,不管公司是否有过错,都应该对工人因“三工”原因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法全部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雇员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伤的,若雇员本人存在一定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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