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金女士来电咨询,其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是统一按6000元的缴费基数参保,导致她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以其实际工资为基数应得的数额。金女士询问,能否向公司主张补足这部分差额?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金女士公司应当补足其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核发,且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因此,公司有义务补足差额。
另外,用人单位未依法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为职工补缴社保。
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 80%。
三、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二、案例提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当员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就需要补足员工生育津贴的差额。当员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亦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补差。
在司法实践中,销售提成、年终奖、加班费等不确定性收入不纳入产假前工资计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