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声称他是某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长期以来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近期,他得知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并表决通过了转让公司核心资产的决议。张先生认为此决策极为不当,可能会损害他的个人利益。然而,他并未被通知参加这次股东会议,只能在事后表达对该决议的反对意见。因此,张先生咨询了一个问题:如果最终该股东会决议被视为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尽管他未能在会议上投反对票,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回购他的股权?
平台律师向张先生解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包括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时,对此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张先生因未获通知而未能参加关于转让公司主要资产的股东会议,因此无法当场投票,只能在事后表达反对。这就引发了一个疑问:像这样未参会但事后表达反对的“异议股东”,是否能被视为“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条文的解读中明确表示,对于因非自身过错(如未被通知)而未能参加股东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如果他们事后在了解决议内容后明确表示反对,那么应认定他们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
因此,如果张先生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他未能参会并非出于自身过错,那么他事后的反对意见将被视为有效,他有权据此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公司法(一)》
“对于未参加股东会议并投反对票的股东,如果该股东并非因自身过错导致未能参加股东会议,如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自然无法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表达异议,如其知道股东会决议后明确持反对意见,则应当认定其享有回购请求权。”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不管是能参加公司经营的小股东,还是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的边缘股东,经常无法阻止公司控股股东作出一些侵犯自己权利的决议,此时,这些股东可以行使异议股东回购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