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离婚后仍然一直和前妻共同居住,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18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马先生于2016年已与前妻正式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书。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两人继续共同居住直至2023年底。今年,马先生开始了一段新的恋情,此事被前妻知晓后,她认为尽管他们离婚了但仍共同居住,因此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并认为马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谈恋爱是违法的。然而,马先生则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离婚,在法律上就不再是夫妻,他有权自由恋爱。

针对马先生的咨询,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对于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 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若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2. 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即便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也需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不视为婚姻关系。

因此,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经登记则不成立婚姻关系。而在该日期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本案例中,马先生与前妻已于2016年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已正式解除。即使他们之后仍共同居住,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马先生享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可以结交新女友,并有权选择与其结婚,或者与前妻复婚。前妻认为马先生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马先生的行为并未构成违法,也不构成重婚罪。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如下:在实践中,虽然“事实婚姻”这一概念在某些情境下仍被提及,但关键在于要明确其适用的时间节点。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点。在此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共同生活,可能会被视为事实婚姻。然而,在此日期之后,仅凭共同生活的事实,而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是不能成立婚姻关系的。重要的是要理解,法律上认定婚姻关系的有效依据是结婚证的领取,这是双方缔结婚姻的法定手续。简单地说,仅仅因为男女双方居住在一起,并不能自动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