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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04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单先生致电咨询,称自己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两个月前代表公司订购了一台设备,且当时未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设备投入使用一个月后,公司认为该设备型号陈旧,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同时因尚未支付设备款项,公司试图以购买行为系单先生个人行为为由,要求他个人承担支付责任。单先生则认为,设备是应公司要求采购的,并实际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尽管没有公司盖章的合同,但设备已被公司使用,应视为公司认可的采购行为。因此,单先生希望了解他应如何应对这一情况。

平台律师向单先生解释如下: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若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针对单先生的情况,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购置设备,尽管没有签订加盖公司印章的买卖合同,但设备已被公司实际使用。即使公司认为设备型号不符合生产需求,这并不能作为将购买行为视为单先生个人行为的理由。因此,单先生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设备款项也应由公司支付。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如果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先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责任后,具有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权利,当然,如果公司放弃追偿权,法定代表人就可以免责。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大股东的情况,这种免责行为损害公司小股东权利的,小股东可以自行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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