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两位好友计划共同创立一家美容院,并决定注册成立一家美容公司。公司的设立流程进行得非常顺利,已经成功取得了营业执照,并开设了公司对公账户。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王女士承诺认缴的出资额为10万元。现在,王女士致电咨询如何按照承诺向公司全额缴纳这笔认缴出资。
平台律师向王女士解释,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选择以货币形式出资,那么应将全部出资额直接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中;若选择以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则需依法完成相关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若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仅需补足差额,还需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法》第四条还明确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这意味着,在公司面临债务时,股东需以认缴的出资额为上限来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未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除了需向公司足额补缴外,还需向那些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王女士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认缴的10万元出资额按时足额存入公司的对公账户,或依法完成非货币财产的转移手续,以确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维护自身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它代表了股东对公司的承诺和责任。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