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钱女士在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原因是之前门口的快递多次丢失,出于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她决定安装监控。然而,隔壁邻居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钱女士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了他的隐私区域,尽管监控的实际拍摄范围并未包括邻居的家门口或窗户等隐私部位,只是由于楼栋结构原因,邻居在通行时会经过钱女士家门口,从而被监控捕捉到部分身影。邻居向警方投诉,警方随后让居委会介入协调。钱女士表示,她已调整监控角度,确保不拍摄到邻居家的隐私区域,但邻居仍坚持要求拆除。此外,钱女士还提到,邻居经常在公共区域的楼道口处理食材,如鱼、鸡等,导致钱女士家门口经常被溅到血迹和食材残渣,她对此感到不满并询问是否可以投诉邻居的行为?
律师解答:针对钱女士的情况,首先,关于监控摄像头的安装,虽然钱女士出于安全考虑安装监控是合理的,但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规定,任何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录制他人的肖像或侵犯他人的隐私。因此,如果监控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涉及他人的隐私区域或肖像,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在本案例中,尽管监控并未直接拍摄到邻居的家门口或窗户等隐私部位,但由于邻居在通行时会经过监控范围,如果邻居对此表示异议并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那么钱女士需要考虑调整监控角度或拆除监控。
另外,关于钱女士提到的邻居在公共区域处理食材导致环境污染的问题,钱女士完全有权向相关部门或物业进行投诉。因为公共区域是大家共同使用的空间,任何人在使用公共区域时都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环境卫生。如果邻居的行为确实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影响了钱女士的正常生活,那么钱女士的投诉是合理且合法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钱女士的监控摄像头若仅拍摄公共区域(如楼道),未涉及邻居家门口或窗户等隐私部位,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在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邻居在公共楼道出入规律、社交等信息也是一种隐私,也会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