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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发现孩子非自己亲生,怎么主张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22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庄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已7年,婚后2年共同抚养了一个儿子。然而,随着孩子的成长,庄先生逐渐发现孩子与自己在外貌上并无相似之处,起初他以为孩子可能更像母亲。但三个月前,庄先生出差回家后,发现妻子有出轨行为,且出轨对象与儿子长相相似,这引发了他对儿子身世的怀疑。随后,庄先生秘密带儿子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儿子并非他的生物学孩子。基于此,庄先生提出了离婚,妻子也表示同意,目前双方正在协商财产分割事宜。现在,庄先生来电咨询,他是否有权要求妻子退还5年的抚养费,并因此事对自己的情感伤害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庄先生的妻子与他人生育孩子并故意隐瞒、误导庄先生,这明显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庄先生有权提出离婚,并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诉后就被法院判决离婚。当然,如果法院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可能会驳回起诉。但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庄先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予离婚。

此外,法律还规定,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庄先生的妻子与他人生育孩子并故意隐瞒,误导庄先生将孩子视为亲生并履行抚养义务,这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也侵害了庄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庄先生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关于抚养费的退还问题,原则上只有孩子的生物学父母或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养父母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庄先生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他是基于欺诈行为将孩子视为亲生儿子进行抚养的。因此,他有权要求妻子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行使。建议庄先生在与妻子离婚协商无果后,尽快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家庭中遭遇此类不幸事件,受伤害的一方往往因感觉颜面扫地而试图隐瞒。然而,这种做法往往会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损。特别是当超过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后,所造成的损害可能再也无法弥补。当然,也有法院会考虑到,受害者所承受的不仅仅是婚姻上的欺诈,更涉及到其人格权、名誉权等多重权益的侵害。因此,法院可能会从人格权侵权的角度去认定诉讼时效,以便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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