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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如何确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1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尤先生反映,他近期受让了某公司的股权,但由于近期事务繁多,尚未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他担忧这一疏忽是否会对公司及其个人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来电询问:确认公司股东身份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为准,还是以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登记为准?

平台律师对此解释如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人自其名字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时起,即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应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同时更新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相关记录。

因此,对于尤先生的情况,只要其受让的股权已被正确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他即被视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有权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不过,为了确保尤先生能顺利且无障碍地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包括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为尤先生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及时更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新公司法实施前,关于股权变动的确切时间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还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抑或是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时,此前难以达成共识。新公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减少实务中的纠纷,提升股权转让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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