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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24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张女士在一家设计公司担任人力资源(HR)职务。最近,公司新招聘了一名设计师。入职仅一周后,张女士便主动提出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却以需要详细审阅合同条款为由,将合同带回家中。随着一个月的时间即将过去,每当张女士询问该员工关于劳动合同的进展情况时,对方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诿。张女士因此担忧,这位员工可能是职业“碰瓷”者,企图利用公司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漏洞,索取双倍工资。于是,张女士致电咨询,想了解作为企业方,应如何妥善应对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类情况。

平台律师向张女士解释,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如拒绝签订等,导致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重要的是,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针对张女士所遇到的具体情况,若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例如,记录已与员工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过磋商,并获取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或者,当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员工签收,尽量将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这样做可以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中,为企业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提示

作为企业方,如果遇到员工不愿意签合同的情况,应做好《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说明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本人来说是最大的保障,争取员工的积极配合。企业也可以通过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但是企业需注意收集员工不愿签订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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