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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后物品被擅自使用,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戚女士在上海开设了一家小吃店,但由于生意不佳,决定转让店铺。在转让过程中,戚女士留下了八箱打包盒和打包袋,总价值约2000元(其中打包盒约1500元,打包袋约500元),暂时存放在店铺的楼上仓库区域。她与接手店铺的店家商量好,将物品暂时放置于此,并计划在之后取回。然而,当戚女士再次来到店铺准备取回这些物品时,发现八箱的打包盒都被打开并使用过,且对方不愿支付相应费用。戚女士询问,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针对戚女士的情况,如果双方确实在转让店铺过程中约定戚女士可以在店铺内暂放打包盒和打包带,受让方不应当私自使用,使用的,也应当支付使用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建议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纠纷。虽然涉及的金额不大,但如果对方不承认且不愿赔偿,戚女士可以通过微信关注“上海法院12368”进行网上立案。在此过程中,戚女士需要进行实名制注册,并按照平台指引提交诉讼材料。如果材料符合规定,法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尽管诉讼过程可能相对繁琐,但这是在对方不承认且不愿赔偿的情况下,戚女士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途径。同时,法院诉讼并不一定要请律师,戚女士可以自行准备材料并提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打包盒和打包袋的所有权仍归戚女士所有,接手店家无权擅自使用。接手店家擅自使用戚女士的物品,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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