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致电咨询,称七年前他与两位朋友合资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他本人并不参与公司日常运营,而是由其他两位朋友负责。张先生偶尔到访公司时,观察到公司业务状况良好,且从财务人员处得知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基于此,张先生向朋友提出分红要求,但却被告知公司实际处于亏损状态,无法分红。张先生认为,若公司持续亏损且无法分红,他继续持有股份将失去意义,因此提议公司回购他的股份,但这一提议遭到了朋友的反对。面对此困境,张先生希望得到指导,了解自己有哪些维权途径。
平台律师向张先生解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股东会对此做出决议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然而,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是确证公司过去五年确实连续盈利。
在张先生的情况中,他仅凭个人观察和财务人员的非正式说法,认为公司过去五年均盈利,这一判断缺乏确凿证据支持,因此不足以作为维权依据。律师建议张先生首先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通过正式渠道获取公司财务状况的确切信息。一旦他能接触到并证实公司确实连续盈利且具备分红条件而未分红,那时再提出分红要求或股份回购请求,将更有说服力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对于张先生这种遭遇,其实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股东通常都会遇到,所以解决办法一是要定期对公司查账,履行股东知情权,二是最好能在自己不能实际经营公司时也委派信任的代表参与到公司经营中来,否则对公司经营状况没有数据支持的感知,并不能作为自己维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