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表示,她与丈夫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经检查发现丈夫无生育能力。由于双方父母催生心切,李女士与丈夫商量后决定采取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以确保能有一个婚内生育的孩子。随后,他们通过合法途径,利用人工授精技术成功生育了一个女儿。然而,在抚养女儿的过程中,夫妻间矛盾不断升级,最终丈夫提出了离婚。在协商离婚事宜时,双方就女儿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丈夫认为女儿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应由李女士独自抚养,他无需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对此感到十分气愤,她认为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孩子是双方的共同决定,理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因此,李女士来电咨询,询问丈夫是否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由于男方没有生育能力,夫妻双方最终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视为婚生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丈夫关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双方离婚,且孩子由女方抚养,那么丈夫仍然需要承担作为孩子亲生父亲的责任,李女士有权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离婚而发生变化,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变化。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随着现代社会不孕不育问题的日益增多,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诞生的孩子数量也在不断攀升。既然这些孩子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决定,借助人工辅助技术来到这个世界,那么无论夫妻关系未来如何变迁,双方都应承担起作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共同呵护这个小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