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因丈夫出轨,张女士与丈夫达成了离婚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丈夫自愿放弃其拥有的50%房产份额,房产将归张女士和儿子所有。然而,此后多年间,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不幸的是,今年儿子因病去世,他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在前述房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他财产全部遗赠给母亲张女士。当张女士要求前夫配合办理房产的继承与过户手续时,前夫却拒绝了,他声称离婚协议只是合同关系,且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加之儿子去世时房产尚未过户,所以赠与并未完成,他要求撤销赠与。针对这一情况,张女士来电咨询,询问10年前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被撤销。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经过审理,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不仅涉及财产分割,还兼具身份关系的调整,是双方为达成离婚目的而作出的整体性约定,并非单纯的单方赠与行为,因此不能随意撤销。所以,张女士前夫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他应当配合张女士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例提示
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对人身和财产问题作出的概括性解决方案,是双方为换取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其条款相互影响,构成统一的整体。其中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另一方或共同子女财产,通常与解除婚约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前提与条件,一旦登记离婚条件达成,“净身出户”的承诺就生效。该约定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不能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