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姜女士所在公司要求她签署一份项目调整通知书,该通知书表明她的汇报关系将发生变更,但工作内容、薪酬和工作地点均不变。姜女士询问这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及如果她不接受该变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赔偿的做法是否合理?姜女士还提到,如果她不接受新的汇报关系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也接受了她的工作,那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还算变更?另外,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她去仲裁的话,胜算概率有多大?以及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规或严重失职?
律师解答:首先,关于汇报关系变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问题,从法律上讲,这通常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为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涉及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薪资报酬等方面的变化。汇报关系的变更更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除非双方明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汇报关系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其次,如果姜女士不接受汇报关系的变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赔偿的做法并不一定合法。公司需要证明姜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工作制度,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公司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姜女士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再者,如果姜女士不接受新的汇报关系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而公司也接受了她的工作,那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发生变更。
关于仲裁胜算概率的问题,法律上不允许律师对案件的胜算率进行判断。如果公司因姜女士不接受汇报关系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姜女士可以去提起仲裁,据理力争,最终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最后,关于是否构成重大违规或严重失职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仲裁员的判断来确定。律师无法仅凭一次电话咨询就给出明确的结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 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汇报关系变更属于工作组织架构调整,若未涉及工作内容、薪酬和工作地点等核心条款,一般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