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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08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任先生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接了某公司中标的大楼桩基施工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桩基施工已完成并通过了静态验收。然而,由于建设方更改了规划,土方开挖施工一直未能开始,导致桩基的动态形变无法验收。最终,建设方发出了工程停工通知,并要求施工方退场。建设方已向任先生所挂靠的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大部分款项仍未支付。任先生多次向施工方请求结算剩余款项,施工方虽确认工程款项数额,但总以建设方未支付为由拖延支付。任先生了解到,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面临经营困境,对外负债累累。建设方除该工程项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任先生来电咨询,作为实际施工人,他是否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仅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才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施工人并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范畴,因此不具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可以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实际施工中,如果发包人知晓挂靠事实或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代位权提起诉讼来主张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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