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先生成功中标了一个大楼建筑工程项目,并且该项目已经竣工并通过了验收。然而,发包方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当隋先生考虑起诉发包方时,他发现发包方已经面临多家公司和银行的起诉,并且该工程项目已被发包方抵押给银行。隋先生因此担忧,即使赢得官司,也可能无法顺利执行判决,收回工程款。于是,他来电咨询,询问是否可以要求将该工程折价或者通过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清偿拖欠自己的建设工程价款。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隋先生有权在发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的十八个月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且该建设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或拍卖,承包人既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该工程。建设工程的价款将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案例提示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这项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确保其工程款的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