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来电咨询关于新设公司的事宜,她了解到最新的《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有所调整,不再仅限于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是也可能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她希望确认新《公司法》是否确实包含了这样的规定,并希望详细了解该规定的内容。
平台律师向黄女士解释如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需要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并且其中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然而,新《公司法》中的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新法下,一个自然人确实可以单独发起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这是被允许的。在黄女士的案例中,如果她希望独自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新法是支持这一做法的。同时,对于这样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样不设股东会,公司的所有事务将由这一位股东独自决定。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提示
新公司法在公司组织形式上释放的灵活性,提高了投融资效率,简化了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同时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提升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