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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二十多年的亲人是否能继承遗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20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林先生反映,他的叔叔自幼智力发育迟缓,思维水平相当于六七岁儿童,因此一直与爷爷奶奶以及林先生的父亲共同生活,由林先生的父亲负责照顾。二十多年前的一天,叔叔称要外出买糖果后便再未回家。当时家人已报警寻找,但至今没有音讯。近期,林先生了解到民法典对继承规定有所更新,因此担心爷爷奶奶去世后,叔叔的失踪情况会给遗产继承带来麻烦。于是,林先生来电咨询,询问爷爷奶奶去世后处理遗产继承时,叔叔的下落不明是否会造成困难。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鉴于林先生的叔叔已经失踪二十多年,且当时已办理过报警寻人手续,林先生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叔叔死亡。一旦法院宣告叔叔死亡,其法律效果与真实死亡相同。这样,在爷爷奶奶去世后,由于叔叔已被宣告死亡,即视为先于爷爷奶奶去世,因此爷爷奶奶的遗产在继承时将不再与叔叔有关,后续办理继承手续将会更加简便。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待人民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后,法律上就认定该人死亡,法律效果等同于其自然死亡的结果。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如果家中有长期失踪人员,为了维护家庭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稳定,以及避免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时遭遇障碍,适时地通过法律程序宣告该失踪人员死亡,可能是一个较为妥善且能有效避免后续麻烦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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