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将自己的一处房屋租赁给了一对新婚夫妇,月租金为3000元,按照“付三押一”的方式,租客在签订合同当日即支付了12000元。然而,三个月后,当胡女士再次上门收取房租时,却惊讶地发现房屋已经被大幅装修。经了解,租客夫妇考虑到长期居住,便自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包括刮涂料、刷墙漆、铺设木质地板等,总花费达5万元。
胡女士对此表示不满,她认为租客未经她同意就擅自装修房屋,这是对她房屋的破坏,因此要求租客立即将房屋恢复原样,否则将终止租赁合同。而租客则认为,他们为胡女士装修房屋,实际上是让胡女士占了便宜。
针对胡女士的咨询,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承租人只有在得到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租客未经胡女士同意就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这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胡女士不仅有权要求租客恢复房屋原样,还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如果租客的装修行为确实对房屋造成了损坏,胡女士提出赔偿要求也是合理的。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双方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胡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现实生活中,因一方擅自处分租赁物而引发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而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此类矛盾的发生,强烈建议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详细、明确地写明各项租赁条款,特别是关于租赁物的使用、改造、装修等方面的规定。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减少因约定不明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让双方陷入费力不讨好、花钱还添堵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