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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都想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应该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27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张先生表示,他与前妻吴女士于2023年达成了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目前,张先生因患病无法继续工作,家庭因此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不得不依靠借款维持。鉴于此,张先生希望将未成年儿子的抚养权转交给吴女士。然而,吴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张先生所述的借款生活和重大疾病情况并不属实,坚称张先生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不同意接管抚养权。张先生因此来电咨询,若自己希望放弃抚养权,但前妻拒绝接受,应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而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情况下,张先生若能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患有多种疾病且已失去收入来源,同时考虑到孩子未满八岁,无法征求其个人意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法理与情理的综合考量,法院有可能会支持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至吴女士名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变更并非单方面决定,而是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并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孩子的最佳利益、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等。因此,建议张先生在与前妻协商无果后,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例提示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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