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女士表示,在儿子结婚时,为了帮助他们购买婚房,她卖掉了自己的一套房子,并将卖房所得款项补贴给儿子和儿媳,用于他们共同购买并居住的婚房。该房产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和儿媳的名下,相关贷款也由他们两人共同偿还。当时,艾女士考虑到儿子婚姻的不确定性,担心一旦他们离婚,自己卖房所得的资金可能会损失,因此在转账给儿子时特别备注了“借款”。
近期,儿子和儿媳因感情不和正在协商离婚及财产分配事宜。在讨论过程中,他们提到了艾女士提供的购房款,儿媳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甚至主动提出卖掉房子,将款项归还给艾女士后,再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然而,艾女士担心儿媳未来可能反悔,导致自己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来电咨询应如何处理此事。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首先,艾女士应确保保留充分证据,证明所卖房产原属于自己的财产,并且卖房所得款项已转账给儿子和儿媳,用于他们共同购买房产。其次,她还需保留转账记录及备注信息,以证明该笔款项是借款而非赠与。最后,鉴于儿媳目前承认该款项为借款并愿意偿还,艾女士可以与儿子、儿媳共同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借款事实及房产出售后款项的分配方式。这样,即使未来儿媳反悔,艾女士也能依据协议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父母出资给子女婚内购房的情况很多,但情况也比较复杂,父母倾其所有支持子女的生活,在款项支付的时候尽量约定清楚款项的性质,这样将来万一子女婚姻破裂,父母的财产权益依然能够得到保障。
12348平台律师针对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父母在资助子女购房时,可以与子女明确约定所给款项的性质。这可以是借款形式,即父母借钱给子女用于购房,子女需承担还款责任;也可以是根据出资比例,约定父母在房产中享有一定份额,成为房产的共有人;或者,父母可以将资助的款项折算为子女在房产中的具体份额比例,确保父母的出资在房产价值中得到体现。由于购房是家庭中的重大财务决策,事先做好这些明确的约定,能够有效预防未来可能因房产归属或出资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