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反映,她的前夫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她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都因亲属的劝阻而撤诉。2023年,赵女士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两个孩子均由赵女士抚养,前夫需每年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赵女士带着孩子来到上海生活。然而,前夫并未就此罢休,他追踪赵女士至上海,提出复婚要求,并威胁说如果赵女士不同意复婚,就要“弄死她”。赵女士非常担忧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来电咨询,询问她当前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对妇女进行纠缠、骚扰,以及泄露、传播妇女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意味着,在婚恋关系结束后,如果妇女遭受纠缠、骚扰,或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传播,她仍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赵女士可以在她当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将是最为方便快捷的方式。
案例提示
如若遭遇家庭暴力,可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