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计划在上海创业,因此她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获得了房东的许可,在原有装修基础上进行自行装修。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投入3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将家人从老家接到了上海居住。然而,仅仅居住了半年,房东便以需要自住为由,提出要与王女士解除租赁合同。
王女士尝试与房东协商,希望能在合同期满后再搬离,但房东并未同意。无奈之下,王女士决定搬走,但要求房东给予装修补贴,这一要求同样遭到了房东的拒绝。于是,王女士咨询了平台律师,询问在房东违约要求其提前搬离的情况下,她是否可以主张装修残值损失。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特别是,如果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王女士与房东签订了三年期的租赁合同,并且她对房屋的装修是得到了房东的同意的。因此,在房东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王女士有权要求房东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考虑到王女士签订的是三年期租赁合同,且装修花费了3万元,现在仅居住了半年,她可以向房东要求支付相应的装修残值损失作为补偿,具体数额可根据装修的实际折旧情况计算,但理论上接近2.5万元(假设装修价值均匀折旧)。如果房东拒绝支付,王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强调:在所有的交易活动中,公平与诚信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当出租人明确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房屋进行装修时,这便构成了双方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如果出租人随后违反合同,提前要求承租人搬离,并因此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出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得到公正、诚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