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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后我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12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王女士表示,她与丈夫结婚已六年,自己是初婚,而丈夫则是二婚。婚后,两人共同育有一个女儿。丈夫与前妻也育有一个女儿,目前跟随前妻生活。由于丈夫在对待两个女儿时存在明显偏袒,王女士与丈夫多次发生争吵。昨晚,双方再次爆发激烈争执,丈夫甚至对王女士实施了暴力,导致她身上多处淤伤,并故意撕毁了她的多件衣物。王女士随即报警,警方将两人带至派出所进行笔录,并为王女士开具了验伤单。现在,王女士来电咨询,询问后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首先,无论夫妻双方矛盾如何,家暴行为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王女士应首先进行验伤,并根据需要尽快就医,以确保自身健康得到及时救治和恢复。

待验伤结论出具后,公安机关将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对丈夫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依法向其出具家暴告诫书。

此外,王女士还可以根据与丈夫的相处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确保自己及家人的安全。

我们强烈建议王女士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心理咨询等支持,以帮助自己度过这段困难时期。

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案例提示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面对家暴行为,绝不能姑息纵容,受害者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并依法追究施暴方的法律责任,让其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应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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