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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日期与社保缴纳争议,员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女士于2024年2月10日以书面邮件的形式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在2月21日进行了个人工作交接,对接人已接收。然而,在张女士离职流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公司向她提供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提到的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这与张女士实际提交离职申请的日期不符。此外,公司表示不愿继续为张女士缴纳2月的社保,并判定2月无工资。张女士虽在2月因家庭原因未到公司坐班,但使用了年假和事假,且在异地以书面邮件形式提出了离职。张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存在问题,因此未签署该协议书。她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以及接下来应如何与公司协商,并关心在未签署协议书的情况下,离职日期的确定和社保缴纳问题

律师解答:针对张女士的情况,首先,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日期明显早于张女士实际提交离职申请的日期,这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在2月10日提交离职申请,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应以此为准。

其次,关于2月的社保和工资问题,尽管张女士在2月未正常到公司坐班,但她使用了年假和事假,且并未正式离职。因此,公司应为她缴纳2月的社保,并支付她实际出勤或年假期间的工资。公司不能因张女士未正常坐班就拒绝缴纳社保或支付工资。

对于离职日期的确定,张女士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但应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不愿明确离职日期,张女士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提交离职申请三十天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包括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

最后,如果张女士与公司协商无果,她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张女士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离职申请邮件、工作交接单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若张女士在2月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为其缴纳2月社保。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若张女士在2月使用了年假和事假,公司应按其实际出勤情况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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