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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1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刘先生的父母目前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且案件已进入庭审阶段。由于母亲文化程度不高,刘先生原本担任母亲的诉讼代理人。然而,因刘先生即将出差,长期不在本地,因此他希望由自己的亲姐姐来接替自己代理母亲的案件。为此,他咨询律师这一做法是否可行。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本案中,刘先生与其姐姐均属于其母亲的近亲属范畴,具体为子女关系,因此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刘先生的姐姐完全有资格成为其母亲的诉讼代理人。

此外,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所以刘先生与其姐姐同时作为母亲的诉讼代理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程序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如果诉讼代理人需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则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只要刘先生的母亲向刘先生的姐姐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姐姐便可在下次开庭时作为母亲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确实有权委托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定近亲属范围内无人可担任诉讼代理人,法院有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当事人尝试与法官进行沟通,探讨是否可以替换诉讼代理人,以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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