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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在等待已预订车辆的乘客时,拒绝非预定乘客的运载,是否构成出租车拒载?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2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刘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前几天,他通过打车软件接到了一位乘客的预订,并按时到达约定地点等候。在等待期间,刘先生并未开启“有客”指示灯。此时,一名男子直接打开车门要求乘车,但刘先生解释说,自己是通过打车软件接单,并已经在此等待预定乘客,因此无法再为其他乘客提供服务。然而,该男子认为刘先生是在拒载,并向12345进行了举报。刘先生因此被公司罚款,感觉十分委屈,于是来电咨询律师,询问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拒载。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于客运服务驾驶员来说,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属于拒载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但不载客;(二)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三)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也就是说,如果出租车在开启空车标志灯的情况下拒绝为乘客提供服务,就很可能构成拒载。

在本案中,虽然刘先生的车辆未开启“有客”指示灯,但他在该男子上车后立即解释了情况,说明自己的车辆已经被其他乘客通过打车软件预定,并且自己已经与他人建立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刘先生主观上并没有拒载的故意,双方之间也并未形成新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很难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构成拒载。当然,刘先生在等待预定乘客时未开启“有客”指示灯确实存在瑕疵,但这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其拒载的依据。要认定出租车拒载行为,还需要该男子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实际运营中,出租车挑客的现象确实时有发生,为此交通执法大队也经常会组织联合行动来进行整治。对于那些已经通过打车软件被预定的出租车而言,虽然它们已经有了确定的乘客,但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交通规则。特别是,在等候乘客时应当开启“有客”指示灯(或称为“空车”指示灯的关闭状态),以明确向其他乘客示意该车已经预约,从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助于维护出租车行业的良好秩序,也能更好地保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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