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女士在上海某公司工作了四年半,但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而是每月发放200元作为社保补贴。李女士提到公司没有正规的人事部门,考勤记录也不完善,工资是通过出纳的私人账户转账发放的,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女士问,仲裁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来证明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李女士想了解,她是否可以通过被迫离职仲裁公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李女士有权通过被迫离职仲裁公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纸质文件签字后拍照或打印)或电子形式(如微信发送)向公司正式通知其被迫离职的决定,建议同时发送给公司的老板和出纳(如果出纳负责相关事务),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在仲裁过程中,李女士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特别是与老板或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工作场所及公司大门口的照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需做出合理说明,证明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任何带有公司标志的工作证明或物品。尽管公司没有正规的考勤记录和劳动合同,但通过上述证据的组合,李女士应该能够有效地证明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据此进行仲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案例提示
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离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拖欠或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劳动合同存在欺诈或胁迫、强迫冒险作业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提出被迫离职时需注意:必须通过EMS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保留证据,仲裁时效为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需收集完整的违法证据(如工资记录、社保缴费证明等),避免擅自旷工导致被认定为主动离职。特别要注意,社保补缴需另行向社保部门投诉,仅以"未缴公积金"等非法定理由提出可能被驳回。若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协议"抗辩,该协议因违法无效,不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