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曹先生来电表示,自己当时想租房,就和房东在微信上沟通租房细节,房东表示需要支付押金,且如果后续不租房屋,支付的押金不退,曹先生表示同意,并支付了相关押金。现在曹先生和房东尚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曹先生出于自己的考虑不想租赁该房屋,咨询律师是否可以退押金?
平台律师告知曹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案中,曹先生和房东用微信沟通租房事宜,属于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形成的书面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约定,曹先生向房东支付押金预定房屋,如果曹先生最后不租赁该房屋,则房东可以罚没押金,该约定一般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此外,要确定房东是否可以没收全部的押金,还需要考虑该押金的性质。对于双方的“曹先生先支付押金,如果曹先生不租房屋,押金不退”的约定,一般可以视为订立了定金合同,因此也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如果该押金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则可以全部罚没,但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如果曹先生和房东约定了租赁期限,月租金等细节,则可以计算出支付的押金金额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如果未超过,则房东可以罚没全部押金,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应当返还给曹先生。对此,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果,也可以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以微信聊天方式订立的合同,也是我们法律上所说的书面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对自己磋商的民事事宜要谨慎对待,并抱有契约精神,否则需要承担违约带来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