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女士作为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已向公司内部各部门正式下发了书面通知,要求妥善安排员工的年休假事宜。然而,近日她收到一个部门内勤的反馈,指出有一名员工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表示不愿意休年休假。公司方面认为,这一行为应视为员工自动放弃了年休假的福利。对此,付女士心存疑虑,担心公司的这一立场是否合法,并询问如果该员工日后要求公司就未休的年休假进行补偿,公司是否需要按照300%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平台律师对此作出了解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进行,但在特定生产、工作需求下,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若单位确实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且得到了职工的同意,那么可以不安排休假。对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基于上述规定,律师进一步解释: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福利,如果职工主动表示不愿意休假,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用人单位同意职工不休假,并愿意支付三倍工资报酬的情况下,这样的安排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而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那么原则上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当然,如果职工因特殊原因在当年无法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考虑跨年度补休或及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回到付女士的情况,既然公司已经正式发布通知要求员工安排年休假,且该员工已书面表示不愿意休假,这可以被视为他主动放弃了年休假的福利。因此,在此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年休假原则上是职工福利,用人单位应当尽量保证职工福利的实现。但是如果职工坚持不休年休假,还提出了书面的申请,则用人单位也无需按照300%支付报酬。同时要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300%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也是1年,从应当支付而未支付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