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反映,三十多年前他在路边捡到一名男婴,并将其抱回家中。当年就为该男婴申报了户口,并取名为王某某。村委会和周边邻居都知道王某某是王先生抱养的孩子。王先生与妻子将王某某抚养成人,并为其操办了婚事,还帮忙照看孩子。然而,王某某的妻子经常因琐事对王先生的妻子进行打骂,导致王先生夫妇与王某某的关系逐渐恶化。经过村委多次调解无果,王先生夫妇对此感到心灰意冷,担心自己百年之后财产会落入不孝的养子手中,因此想要与王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现在,王先生来电咨询,询问如果要与王某某解除收养关系,是否需要履行法定手续?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前往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对于王先生的情况,我们首先需要从法律角度判断他与王某某是否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由于该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如果村委会、邻居以及亲戚等都能作证证明王先生与王某某之间的收养事实,并且王先生还将王某某登记在自己的户籍下,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鉴于王某某成家后与养父母的关系日益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王先生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需要办理相应的解除收养关系手续。当然,如果王某某拒绝解除收养关系,王先生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解除。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孝”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子女的历史使命、社会责任和人生要务,更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基石。当养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时,老人有权通过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来斩断与养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一旦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也将失去继承老人财产的权利,这是法律对老人权益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