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与前夫已协议离婚三年,他们的女儿现年六岁。根据当初的离婚协议,前夫应每月向女儿支付2000元抚养费。然而,三年间前夫未曾支付过任何抚养费。陆女士虽多次尝试与前夫沟通,但均未得到回应。由于工作繁忙,陆女士一直未提起诉讼。现陆女士咨询律师,询问如何起诉要求前夫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的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本案例中,陆女士与前夫通过协议离婚,并约定由陆女士抚养女儿,前夫则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前夫一直未履行这一义务。鉴于女儿尚未年满18周岁,陆女士对于抚养费的追索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使已经过去了三年,陆女士仍然有权在方便的时候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为避免频繁的诉讼,建议陆女士在起诉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前夫一次性支付至女儿18周岁的全部抚养费,或者请求法院设定一个间隔期(如几年),在此期间后再行主张后续的抚养费,以减少诉讼带来的负担。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如下:抚养义务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得到履行。一旦法院作出了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生效法律文书,若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完全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此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确保抚养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